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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中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1】2019年1月,某银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张某在银行工作已经20年,因符合政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17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2000元),按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24000元。李某在银行工作10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40000元,实际按规定缴存“三险一金”4800元。单位在发放上述补偿款时按如下方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张某:(170000-12000×3)×10%-2520=10880(元);
李某:(40000-12000×3)×3%=120(元)。
【案例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答案]√
【案例3】对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后,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现行税法规定,凡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答案]×
[解析]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3]330号文件规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系统(简称中油公司系统)员工终止用工合同取得的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中油公司系统人员流动性较强,且解除用工合同后的生活地与劳务地经常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为便于管理及操作,上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可用中油公司系统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风险评估——
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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