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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1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发放和核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的,应事先取得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 提供资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注意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有工商执照的发税务登记证件,没有工商执照的按临时登记户处理。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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