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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1-19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主动申报缴纳税款。主要涉及的税收有以下几种: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其中,如果企业纳税人出租经营性房屋的需全额计税: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如果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例如:南京城区某公司2011年1月将一座闲置的办公楼出租给另一家公司,收取年租金100万元,租期为4年,另外收取押金30万元。按照规定,该公司应缴纳各项税费如下:

    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1000000×12%=120000(元);

    按“服务业”计缴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城市建设维护税50000×7%=3500(元);

    教育附加费50000×3%=1500(元);

    按“财产租赁合同”计缴印花税1000000×4×0.1%=4000(元)。

    这样该公司对于出租房屋,2011年合计应缴税176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外出租房产时收取的押金,不是价外费用,收取时不缴纳营业税。如果逾期押金由“其他应付款”转为“其他业务收入”时,则要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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