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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21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员工将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转让的,以转让净收益应为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案例,王某按照约定于 2011年5月1日行使股票期权,该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5元,王某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5)×10000=100000(元)。王某获得的A公司限制性股票于2011年1月5日解禁,解禁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5元,解禁日王某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9+15)÷2×10000-30000×(10000÷10000)=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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