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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21

   【问题】
    该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销售人员进行奖励,以工作考察名义组织去外地旅游,所有费用公司报销,财务人员咨询是否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对营销人员报销的费用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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