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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07

 一、查账征收的定义

查账征收是相对于核定征收的一个概念。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所反映的经营情况,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期限内依照适用的税率,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款,事后税务机关查账核实的一种征收管理方式。

二、查账征收的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三、查账征收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即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四、征收管理

1.预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中的主要税种,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是我国有的几个已经立法的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发展趋势看其职能作用将进一步增强,因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征收方式的鉴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征管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采用什么样的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仅决定着该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和方法,也对该纳税人缴纳所得税的数额产生一定的影响。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便于征收并降低征税成本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每个税种都有各自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现行规定中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其中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

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基本取决于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和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但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只有严格的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应缴纳国家税收的具体数额,国家也才能根据所有企业汇总的各项经济数据作出宏观决策。因此,国家在对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方面,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严格的规定来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和约束。

一、查账征收定义

查账征收是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完整的设置会计账簿、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以及完整保存账簿凭证和其他纳税资料并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照其账面所体现的相关数据计算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该说查账征收是原则,核定征收是特例。

二、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三、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四、征收管理

(一)预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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