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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4-16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解读:此政策的出台不仅仅可以促进成品油品质升级,也进一步规范了成品油乃至油品行业税费的缴纳。那么,对于山东地方炼厂而言又有哪些影响呢?一方面,对于装置链条比较完备的炼厂而言,既可以从一些仅有一次装置的厂家采购半成品的汽柴油进行精细加工,也可以将自己的产品细分,出售一些品质略低的汽柴油供给区内拥有深度加氢精制等装置的小厂。对于仅有一次或仅有深度加氢精制的厂家而言,既可以提供资源给其它厂家,亦可以从其它厂家采购原料进行精制。这样而言,不仅帮助了成品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加工,提高了产品的品质,也推进山东地炼行业结构更加合理。一方面,虽然此前炼厂之间或者炼厂和贸易商之间不乏有资源互供的流通,但是为了避免二次缴纳成品油消费税,所以一些常柴、催化汽油等均以燃料油等其他品名开具发票,故而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理清成品油行业票税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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