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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06

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必须提供的凭证资料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工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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