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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1-19

【问题】

    A公司是国外上市公司,以前在北京购买了一块土地,并成立了两家境内公司,共同拥有此地块。A公司为两家公司的股东,目前此地未进行任何开发。现在A公司计划将所拥有的两家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股权转让价20亿元,股本3亿元,土地成本6亿元。请问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金有哪些?

    【解答】

    问题所述股权转让,除了涉及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还会涉及土地增值税。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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