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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21

    超期未认证的发票虽然可以入账,但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的情况,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相关文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购货方不可以将发票退回,销货方也不可以将发票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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