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税务代理等服务

广州志业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小姐

联系电话:020-84202137

13826149081

联系QQ:937736210

1159729961

MSN:amy5028@hotmail.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经典居1701室

当前位置:首页>>税务知识
发布日期:2012-04-21

船使用税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
(一)   车辆、船舶应纳税额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在某一时段申报纳税,请纳税人按以下时间申报纳税:
1、  车牌号末位数为3~9的,应在末位数字对应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未“粤A88888”,应在8月份申报纳税。
2、  车牌号码末位数为“0”、“1”、“2”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粤A54321”,末位数是“1”,应在11月份申报纳税。
3、  车牌号码末位数为英文字母的,应在车牌号码倒数第一位数字对应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8888A”或“粤A888FA”,应在8月份申报纳税,倒数第一位数字为“0”、“1”、“2”的,按第2点规定办理。

Online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