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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03

    合同中往往少不了关于违约的条款。虽然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违约金的法定比例,但在实务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那么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要缴税吗?收取违约金的一方要开具什么凭证,违约方才能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呢?
    阐述税务问题前,我们把合同粗分为商品销售合同和劳务提供合同两大类,然后再区分是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违约,还是采购方或接受服务方违约。因为不同的合同涉及的流转税不同,商品销售合同涉及的是增值税,而劳务提供的合同涉及的是营业税。因此违约方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
    首先,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销售方违约支付给购货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故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对于商业企业向销售方收取的各类费用中,如果有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并且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就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商业企业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违约金额计算的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售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合法凭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凭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支付违约金的银行凭证等。销售方在取得了购货方开具的合法凭据后,作为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货方取得了违约金虽然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和企业的其他收入合并一起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购货方违约,中国税法规定,企业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费用,取得违约金的销售方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售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据此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约金既然包含在销售额以内,那当然也成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提供劳务方违约,则接受方不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也不必开具营业税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即可。虽然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收到的这笔违约金需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劳务提供方可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若劳务接受方违约,则劳务提供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劳务接受方作为合法会计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违约金也构成劳务提供方的收入,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以上违约都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若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或者合同因故不再履行时,支付的违约金该如何处理?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或合同因故不再执行,不论哪一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都与流转税无关,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方凭对方收据、合同等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违约金支出一般都与企业经济业务有关,因此基本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因违纪违规受到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则该罚款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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