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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03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今年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中涉及的两类站场,均指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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