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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01

前不久,中国社科院建议对我国人均住房超40平方米部分征房产税引发争议。地产专家表示,纳税标准偏低,而且指标偏简单,建议提高纳税红线,并按照不同地区的特点增加指标。另有专家也称,单靠房产税很难平抑房价。

  对于房产税改革,自从重庆、上海2011年1月28日试点改革以来,已将近 2年时间,这期间虽然要积极推广试点房产税的消息没有间断,但并没有付诸实施。这点与增值税改革不到1年推广到12省市形成鲜明对比。房产税试点一再搁浅,一方面说明房产税改革方面出现较大争议,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重庆、上海试点方案并没有达到改革的初衷,政策设计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提升。

  不过,随着十八大再次吹响深入推进改革的号角,关于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呼声再次出现,特别是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最近撰文提出进一步推进房产税试点改革之后,让人们对推进房产税试点改革充满想象。

  深入推进房产税改革,不仅可以调控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且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贫富差距、促进法治国家建设都具有推动作用。但正是这么一项重要改革,目前之所以出现较大争议,改革难以推进,笔者认为问题并不是房产税改革本身导致的,而是其他改革滞后、房产税征收的其他条件不具备所致。

  首先,公平纳税环境考量房产税改革。深入推进房产税改革,一是必须依赖公平的纳税环境,因为房产税具有直接税性质,需要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如果没有公平的纳税环境作支撑,冒然推进房产税改革就会引发纳税人反弹,为稳定发展留下隐患。这是目前房产税难以深入推进、实现普遍征收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是房产税改革本身要促进社会公平,即房产税改革方案本身需要公平。社科院40平方米纳税标准线出现后,网民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缺乏公平性,已充分说明这点。但是,很遗憾,房产税改革需求的这种公平性环境目前并不存在。比如官员财产的不透明性,很多官员拥有多套房产,但是在产权部门登记在不同人的名字下,在征收房产税时很难核实征税;相反,普通公民辛辛苦苦赚钱购买房产却要征税,这样房产税改革就会形成新的不公,加剧不公平因素蔓延。

  其次,税权法定因素考量房产税改革。李克强近日强调,“改革是我国发展的最大"红利"。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推进改革要依法行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改革程序。”作为直接向私人财产征税的房产税改革,必须依法行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换句话说,必须按照税收立法的程序进行改革,即使是微小的调整、推广试点的决定等,也都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进行。因为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公民私有财产的税收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实施。但也很遗憾,目前房产税改革方面并没有启动立法程序,所有的改革消息均来自相关行政职能机关,重庆上海试点也是在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公民的宪法权利并没有被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在公民权利日益觉醒的情况下,这样的改革必然引发争议,改革出现阻力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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