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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2-01

    近日,一家注册资金50万元、从业人数8人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该公司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在进项税的核算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该公司在按照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实行辅导期管理。

  《通知》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在进项税金的核算方面,则应根据《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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