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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2-01

【问题】

  我单位与一家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一新公司,我单位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请问: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折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

  贵公司所述的一家公司以资产作为投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也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评估则是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我们从谨慎的态度考虑认为,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我们认为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合法凭证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并非全部为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如企业每月发放的职工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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