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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1

    单位和个人凡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
1、 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个理、修配,不属于本类劳务。
2、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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