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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2-22

    国家税务总局21日发布公告称,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委托代养回收后的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一些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应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增值税。

  国税总局解释称,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公司+农户”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被普遍采用,公司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这种模式的销售应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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