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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29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各部门根据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固定资产的规划、选型、购置等工作,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益。
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报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后,送财务部存查;用款时按合同、协议要求,由经办人请款,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设备、资产到达后,经检验无误后(包括质量、规格、品种、数量、金额等),办理验收手续;经办人凭经审批后的发票、验收单到财务报销。
企业购置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进口设备到达后,应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由采购部门负责索赔。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管理、保管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作为公司各部门的考核指标,主要指标有:固定资产利用率、固定资产产值率、固定资产完好率等。
第五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固定资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计提,或按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计提,不得多提或少提,保证成本的真实、可比。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八条        制定固定资产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
第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并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提出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提高固定资产产值率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因固定产管理混乱、造成企业损失的,或擅自购买、大量固定资产闲置的部门,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玩忽职守、违反固定资产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总公司有有关规定,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任意出租、出借、非法转移固定资产,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国家和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对于人外部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及调出的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变价出售,应进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奖勤罚懒。
第十六条 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第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更新改造而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折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继续使用时,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九条 企业计提折旧,应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低于原价10%的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需采用其他方法的,应经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条 要树立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观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各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不继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功能,为企业多创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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