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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志业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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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1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标准
①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企业改制为公司登记申请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
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则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2.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委派文件。
13.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盖章;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盖章;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1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指定文件。
16.《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董事会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出资人盖章。
17.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8.改制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9.改制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增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的,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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