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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23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综上,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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