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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刘先生作为任职于出版社的编辑,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刘先生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笔所得均应由杂志社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先生2013年2月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1000元,本月工资4000元,合计5000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以图书形式出版小说按照“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1-30%)=6720(元)。该月刘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45+6720=6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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