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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26

 持有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劳务方要求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

二、提供资料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

  2. 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使用电子税务登记证的不需提供)及复印件(使用电子税务登记证的不需提供)。;

  4.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下同);(仅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提供)

  5.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仅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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